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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层次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二)
 

四、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

按照银监会2007年初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组织。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视为合作或股份合作金融,分村级和乡镇级两类。《暂行规定》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目前,按照银监会的规范和要求正式成立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共有10家。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1)市场准入“门槛”仍然偏高;(2)融资困难;(3)业务管理水平落后,内部管理混乱;(4)缺乏专门的针对合作金融的法律;(5)政府引导和支持不足。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找准自身发展定位,适当调低市场准入标准;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培训力度,规范内部管理;制定《合作金融法》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大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扶持力度

•  我们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合作组织是可以发展的,但是是不是把它列入银行业的,由银监会批准和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是银行,而是由社员自己入股成立的合作金融组织。不对外吸收存款,而是社员存款,为社员贷款。就是合作社,专门是社员制,自己存款,再贷给社员,这样才真正的就是一个合作金融组织,而不是银行。如果按银行来做的话,那么又是广泛的吸收存款,广泛的带贷款,实际上失去了真正合作金融的意义。

在国外,实际上合作金融是非常发展的,包括其他的合作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还有金融服务合作社,真正的是农民自愿的一些合作组织,这样才能发挥作用。所以如果发展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社,那么你就把它变成一个真正的农村金融的合作组织。

而且,如果说完全是吸收社员的存款,给社员贷款,是等于定向筹资,定向贷款,不对非特定人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是自己的钱自己花,自己管理。因此没必要审批,只要备案即可。村镇银行是向非特定人募集资金的,向非特定人贷款的,这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不一样的。

所以要使得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发展,就要把把它发展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中国人民大学的温铁军教授做的一个实验,他搞了一个生产、消费、资金互助合作社。由于生产、消费的需要,社员内部我再提供资金,而且他等于内部成员自己提供资金。

昨天我参观了咱们寨子村的红娘合作社,但是我奇怪的是他没有一分钱贷款,就是他没借钱,实际上他中间有没有拆借?完全是靠,就是所谓的合作社的社员自己的股本来做,这个发展就非常缓慢了。小额贷款公司可不可以考虑,如果他要发展的话,或者是社员内部我们搞一个组织,可以互相拆借,当然也要付利息,这样就是一个真正的合作的金融组织,他的发展是很快的,所以这个问题应该是考虑的一个问题。

五、发展和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

中国从解放60年,一直封杀民间金融组织,把民间金融组织视为高利贷,所以民间金融组织是没有一直发展起来。

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搞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将标会、摇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国家只需将其合法化并实行备案制,由其自律监管。

我认为标会、摇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实际是一种农民自发的合作金融组织。标会、摇会组织不对外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而是吸收“会员”存款和对“会员”发放贷款的组织。这类组织有自己管理和运做章程。标会、摇会的资金是会员自己的资金,积聚资金后由会员轮流使用(标会是在章程上规定顺序使用,而摇会是用抽签的办法来决定使用顺序)。标会、摇会在历史上是消费信贷组织,现在可以将资金用到生产上。其资金是定向运用,利率则根据会员意愿通过协商协议自定,定高了不行,定低了也不行。

标会、摇会是一种古老的民间金融组织,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发达地区农村起了作用。比如在温州、宁波和福建等地的农村都发挥了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

要允许这类金融组织存在,要使它阳光化、规范化。这类组织只要章程健全,经营合法合理,在监管部门备案即可。利率可完全放开,但应规定不得使用复利。如果违法可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证明,标会、摇会的章程很严格,不守信用和规矩的农民将被拒之门外。鉴于这些章程的严厉性,国家不妨考虑将标会、摇会组织合法化,规定其必须注册备案,将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资金用于特定用途。这部分的钱是农民自己的钱,他们自行承担风险。国家只进行注册监管和法律法规监管即可,主要依靠自律监管。这类组织只要章程健全,经营合法合理,在监管部门备案即可。利率可完全放开,但应规定不得使用复利。如果违法可追究法律责任。

标会和摇会的会员都是相互熟悉的村民,组织者是较有信誉的村民,利于互相监督。同村的,跑也跑不了。若不将标会、摇会合法化,它就转入地下,势必会出现“地下钱庄”或其他非法的高利贷组织现象。

六、利用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  

中国的非政府小额信贷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利用国际援助资金开展的一系列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这些项目不但在扶贫事业中做出了很大贡献,而且为我国扶贫模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制度创新都做出了重要的示范和促进作用。由于这些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基本上来源于捐赠(包括国际发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等),采用非政府组织的形式,而且将扶贫作为宗旨和目标,所以,一般被称为非政府小额信贷,以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

目前中国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主要问题;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发展不顺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存在以下问题:(1)非政府小额信贷法律地位不明确;(2)资金产权不明晰;(3)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存在很大问题;(4)很难进行市场化运作;(5)缺乏非政府小额信贷的中介服务机构。

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1)可以发展成强壮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    (2)可以转变为社区资金互助组织;(3)可以转变为非银行金融机构;(4)转变为小额信贷银行;(5)可以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6)无论何种转型都绕不开要解决当前中国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都需要政府政策法规上的支持。(7)明确中国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地位;(8)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级机构。(9)加强风险控制和成本管理,提高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行效率。

当农村生产和消费组织重新实现合作化和企业化,当农业生产逐步实现产业化,当农村逐步变成城镇化,很多与“三农”相关的重大项目开始增多时,除了上述的一些微型金融机构在农村发挥作用之外,还要发挥农村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如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农村其他民间金融组织发挥作用外。还会吸引大型银行和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承担“三农”项目,其他的投资性机构如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也会逐步投资“三农”项目。这样就会形成完善的农村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和融投资体系,就会极大的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相关连接:

曹凤岐:建立多层次普惠金融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hy/20100613/10438113853.shtml

茅于轼、吴敬琏等名家山西寻求中国农村金融出路    http://www.cnstock.com/index/gdbb/201006/599526.htm     小额金融创新与农村发展研讨会    http://finance.sina.com.cn/hy/20100613/125281144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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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歧

曹凤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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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副主任、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1987年曾被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聘为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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