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改革需要整体化思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应沿着逐渐市场化的路子前进,逐步做到监审分开。
一、逐步实现监审分开,去年曾传郭主席说一句话,股票发行可不可以不审,后来郭主席澄清说没说过这句话。但市场为什么对这句话如此关注,主要是认为目前的新股发行审核制度应当改革。我认为监审分开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实行注册制的条件还不成熟,IPO审批还是需要的。即便美国的企业IPO也需要审批,但美国是程序性审批,不作实质性审批。我建议,实行监审分离,初审权交给交易所,然后材料上报,监管部门负责研究调查已通过初审的材料是否存在问题(不再对企业盈利水平进行审查)。如果企业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发行和上市条件,证监会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证监会专门审查发行和上市是否规范,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有虚假陈述等,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叫停发行。也就是证监会从一票决定权转变为一票否决权。主要由交易所、券商和上市公司自己决定是否发行和上市。这就是所谓监审分开。
近期证监会开了一个财务工作会议,审查材料,有的公司报的虚假材料,便知难而退,这是一件好事,是监审分开的个尝试。因为我和其他一些专家一直都提出来,证监会再仔细审也未必审问题来。从一票决定权变成一票否决权,初审给交易所,集中精力审查交易所提交的材料,如果认为没问题就过,如果审查出问题,就叫停发行。监审分开,也减轻了证监会的责任。
二、在当前情况下,对发行市盈率还是应当有所限制。证券监管部门提示合理的市盈率范围是对的,比如发行市盈率应当不超过同行业的30倍;如果超过此范围,应当严格审查。这不是回到行政手段管理市场,而是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的举措。有专家提出发行市盈率应当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以不超过同行业市盈率为宜,如果超过同行业二级市场市盈率则应特报特批。做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接轨,从一级市场买股票和二级市场上买股票价格都差不多,避免大家都去打新股,也给二级市场留有上升空间。
三、在中小板、创业板可以采取集中发行,批量发行的办法,缓和供求矛盾。取消中签制,采取均股制,比如网上散户申购限制每人只能购买1000股(或者总发行股数除以申购账户得出每账户应买股数),售完为止,如有剩余券商购买。现在小散户根本享受不到一级市场的好处。香港就实行均股制。按发行股份除以申请账户,人人都有权利购买到一级市场股票,这样一来大户也没法“炒”。
四、在疯狂炒作首日交易的情况下,作为临时措施,实行比较严格的首日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还是很必要的。中签者首日高价抛出股票是可以赚钱的,同时套住首日二级市场进入的人。我们现在制定了首日交易限制措施,但是以首笔撮合价为基础,然后是再涨跌20%,30%,50%,80%,实行临时停牌,最后2分钟或3分钟放开最后放开,等于没限制。建议以发行价为基础,然后是再涨跌20%,30%,50%,80%,实行临时停牌,涨到发行价的80%后,一封到底。
五、加大处罚力度。如果发现信息虚假披露、内幕交易、证券欺诈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监管部门日前再度对因上市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且未在招股过程中如实披露所涉及的保荐人及保荐人代表进行处罚,是正确的。这些处罚表明监管层越来越关注上市前后业绩出现剧烈变化的情况,但目前对参与造假上市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其实,对参与造假包装上市的中介机构采取吊销相关业务资格或停业整顿一年等“触及灵魂”的处罚,更能有效震慑造假者,能让那些想通过粉饰业绩造假上市的企业知难而退。对于因造假上市、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建议公司对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补偿,与预测发生较大偏离的且没有进行披露的,也应该采取送股等形式的补偿。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采取市场禁入等处罚。市场禁入比对其罚款等方式震慑作用要大。虚假披露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失较大。目前立法上对虚假披露的行政责任规定比较全面细致,但行政罚款都上交财政,而对民事赔偿还没有做出比较相应的细致规定,很多案例是投资者打官司赢了,但诉讼成本远远超过赔偿所得。建议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对因虚假披露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给予补偿,让造假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单个投资者力量单薄,很难对公司提起诉讼,可实行集体诉讼制度。
六、多举措疏导IPO“堰塞湖”
在申请上市企业数量众多的情况下,“量大、逐一审批”就造成了所谓的IPO“堰塞湖”。
除了将假企业排除上市之外,我有以下的建议:
一是分流上市,通过H股上市、海外上市等方式分流股权融资需求。一部分企业也可以通过新三板先过渡。
二是部分企业不必非得上市,而通过发行公司债、私募债、可转换债等融资不需要排队,只要信用评级够就行。我国要大力发展债市。
三是发展OTC市场,真正的OTC市场是不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市场,类似于美国的纳斯达克及台湾的店头市场。
七、新股发行改革应当与重组、再融资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结合起来,同分红制度改革和退市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避免准退市公司通过重组、借壳等办法逃避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