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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监管体系及其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博文(五) 
 
    一、香港的国际金融地位

近年来,香港金融市场发展日趋成熟,已建设成举世公认的国际金融中心。香港2008年生产总值(GDP)为16785亿港元,经常帐户结余2384亿港元,外汇储备1825亿美元,资本市场股票市价总值达到102987亿港元,集资总额为4272亿港元。香港是全球市值第七大的股票市场,成交额第六大的外汇市场,以及第四大的黄金市场;以管理资产额计算,香港是亚洲第二大的基金管理中心。香港目前还是全球三大国际银行中心之一,截至2008年12月,香港有200家银行机构和175家保险公司,香港还有700多家家证券经纪行和2100多家单位信托基金公司或互惠基金公司。

香港能够取得这个地位,得益于香港安定的政治与社会环境、优越的地理位置、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发达的资讯、可以自由进出的资金、高素质的劳动人口、健全的法律制度、金融自由化与优良的国民待遇、低税率以及高效的基础设施。同时,香港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中,曾经受过各种金融风潮的冲击和考验,但各种风潮不仅无损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反而使所暴露的问题不断得到克服和改善。目前,香港证券、期货、黄金市场自由、开放,港币自由兑换,资本自由流动,外资金融机构享有与本地金融机构完全平等的待遇,香港的金融监管体制日趋完善和成熟。

二、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

香港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地区,这与香港经济、金融发展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具体由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保险监理处(保监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四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和退休计划的业务。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设的一个政府部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局长直接对财政司司长负责。财政司司长的主要职责是督导财经、金融、经济及就业事务的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同时财政司司长还是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机构。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和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都是独立的监管机构,不隶属于政府。香港证监会主席、副主席及董事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但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证监会向其提供有关证监会为实践宗旨及履行职能而采用的原则、规定及政策方面的资料。

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法治为中心,即以法律为根本手段,致力于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香港政府对金融业运作的监管,主要是通过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条例和监管机构来进行。

香港金管局成立于1994年4月,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的授权,对持牌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实行审慎监管。其监管方法有现场审查和非现场审查。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标包括维持港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护廉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大致相同。在1993年,政府把外汇基金办事处及银行业监理处合并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业稳定等中央银行的功能,能够由一个具专业知识的机构执行,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从而维系港人及国际财经界对香港的信心。

证监会于1989年成立,是对香港证券、金融投资及商品期货买卖实行审慎监管的最高机构。证监会财务上与政府独立,直接向香港特首负责,而政府并不参与证券期货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证监会根据2003年4月1日生效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致力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证监会的主要工作包括:监管上市公司资料的公开及收购与合并工作,执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法律条例等;监管交易所;监管投资产品: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投资安排的认可工作,并监察投资经理及顾问的业务操守。证监会根据现行的监管架构,有责任监管和监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机构,包括联交所、期交所及三间认可的结算公司。联交所是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在香港设立、经营及维持一个证券市场的唯一交易所,负责提供证券交易场地和设施、制定交易规则及监管市场交易活动,并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有秩序和高效率的市场。期交所是获准经营期货合约买卖的唯一认可机构,负责提供期货交易场地、设施,制定各种期货合约细节、交易规则,监察期货合约买卖。

保监处于1990年6月成立,保监处依据1983年出台的《保险公司条例》对香港保险业实行审慎监管,只有经核准的公司或获得保险业监督批准的承保机构,才可以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或接受投保。保监处为政府架构内的一个办事处,保险业监理专员获委为保险业监督,对本港保险业实行审慎的监管,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保险业界会征询保险业监督的意见,制订自我监管的措施,以加强保险市场的专业纪律。在保险业监督的推动下,保险业已实施“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规定所有保险中介人须通过考试方能执业。自2002年开始,保险中介人更须参加持续的专业培训计划,才获准延续有关登记或授权。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于1998年9月根据1995年制定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成立,该局是独立的法定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规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并确保有关人士遵守强积金条例。由于强积金供款属强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强积金制度下订立多项措施,确保强积金资产获得妥善保管。这些措施包括在批核强积金受托人方面订立严格准则;审慎作出监管,确保有关人士符合标准和遵守规例;确保计划能顺利运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设立一个补偿基金机制,补偿因违法行为而招致的损失等等。

香港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征是香港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均采取的是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的两级监管模式,其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行业自律机构分别是香港银行公会、香港交易所和香港保险业联会。政府在监管中充当着“管理者”和“协调者”;行业自律协会的工作重点是自身内部风险的控制和审查。这些行业自律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合理分工,各尽其职,从而形成了香港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多形式、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合作

内地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为香港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巩固和提高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也离不开与内地的良好合作。随着2003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签署,香港与内地金融业的合作日益紧密,同时内地对香港金融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在银行业方面,CEPA降低了资产要求,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将更加容易。此外在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香港银行的内地分行也受惠于较宽松的开业年期及盈利要求,在CEPAⅡ下,香港银行也已获准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在证券期货方面,CEPA允许内地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在保险业方面,CEPA允许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地理服务。除此之外,香港银行可在港经营个人人民币业务,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同时,证券、保险及会计方面的专才较易在内地提供服务。

2007年,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先后宣布扩展内地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代客境外理财的投资范围。同时,《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容许内地机构和个人,透过合资格的金融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在境外(包括香港)的资本市场投资。该计划大大便利了内地资金的流出,促使内地与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进行良好及紧密的合作,一方面香港可以为内地的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提供一个稳妥平台,另一方面也给予香港金融界更多的商机。

四、香港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2007年至今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使金融行业内部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当混业经营已经普遍存在,分业监管已经不能适应混业的经营体系时,各国都开始纷纷进行改革。现时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已有五十多个国家采用了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统一监管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分业监管造成的“监管真空”、“监管重叠”和“监管成本过高”等问题,并提高监管的效率,成为世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香港目前金融业的监管模式,是由不同监管机构管理不同职能及机构,这种模式也容易衍生出监管的“灰色地带”,如“迷你债券”事件暴露出香港监管中的断层:虽然证监会负责投资产品的审批,并对产品通过经纪商进行的销售予以监督,但却无法监督通过银行渠道进行的销售。

因此,从长远看,香港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应为设立单一的监管机构,以处理金融业管理的相关事务,改善现行监管架构的不足。可行的方法可考虑将金管局和证监会合并,或成立新的监管机构对各部门实行统一监管。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它拥有统一监管的国家也有出现类似雷曼迷你债券的风波,可见单一监管机构也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还须多方面的配合才能真正稳定金融体系。因此,在短期,香港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架构,但也没有必要将海外的监管模式盲目的引入香港。

(本文是我主持的国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金融市场全球化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2008年11月,课题组成员到香港实地考察了香港金融监管体系,写出了系列研究报告。本文是其中一份报告。报告执笔人:朱乾宇,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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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歧

曹凤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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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副主任、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1987年曾被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聘为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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