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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信用社随着商业化改革出现“脱农变异”倾向的情况下,如何弥补农村金融服务出现的“真空”成为瞩目的焦点。理论界普遍认为,由于农村信贷资金需求“量小、频高”的特点,大型商业银行从事此类业务面临规模不经济等问题,因而不少人寄希望于具有“草根特色”优势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其建立对于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主体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机构和治理机构规范化以及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形式,按照其政策设计初衷,应立足于农村本地,发挥自身天然贴近农村的特点,充分利用“熟人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保证资金在农村内部循环,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农村信贷供给总量。但在现实发展过程中,由于村镇银行都是由主发起行在各个县域单点选择设立,尚没有在全国范围形成规模化和集团化效应,虽对促进县域经济发挥了一些作用,但相对于我国地域广阔的农村,可谓杯水车薪,其支农效果仍没有最优体现。

  根据银监会的最新统计,截至2012年4月中旬,全国共设立了944家村镇银行。虽然银监会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中对村镇银行实施了准入挂钩措施,规定首先应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但实际情况中,截至2011年末村镇银行在东中西部的分布比例为1.23比1.37比1,可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在西部地区设立村镇银行的意愿仍不强。而且对于已经设立的村镇银行,普遍存在着资本规模偏低,吸收存款困难,目标定位不清,运营成本偏高等发展瓶颈。由主发起行单点设立村镇银行面临着不少风险,如何化解这些风险,对保证村镇银行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村镇银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目前村镇银行面对的主要客户是微小企业和农户,他们既没有以往的信用记录,也没有完善的财务及产业发展系统可供评估,更没有相关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尤其对于小额农户贷款,有时更无财产做抵押。同时,不少农民缺乏个人信用意识,如果有人还不上钱,其他人有跟风的可能。因此,尽管有些村镇银行目前不良贷款率为零,也主要是对这种风险采取“回避”的处理方式,并没有真正面对。但这种回避不是长久之计,随着竞争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发展,面向更小的企业和中低收入农户的业务迟早会进人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这种风险难以真正回避。

  二是流动性风险。村镇银行目前受到严格的地域限制,不能跨地区进行存贷业务。这种小区域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模式很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在当前不少农信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邮储银行在农村放贷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农村对村镇银行的放贷需求非常强烈。村镇银行由于规模小,在盈利的压力下,会不断扩大贷款规模。一些村镇银行的贷存比已经超过了监管红线75%,个别银行甚至超过了100%,有的甚至开始动用资本金发放贷款,流动性风险表现得很突出。同时,由于储户和贷款客户同属一个地区的农业经营者,而农业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到春季储户和贷款人同时来到银行提取资金,造成银行资金来源的减少和需求的增加,会使流动性问题更为突出。

  三是操作风险。从目前大多村镇银行的人员结构来看,一般是由大股东派董事会人员,行长、前中后台工作人员一般当地招聘经培训后上岗。单点村镇银行基本上就是两级管理的扁平结构,这种结构的特点是效率高,但也带来易产生操作风险的可能。首先,从农村当地招聘的业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合规操作意识差,风险意识相对淡薄,在只有两三个人组成的业务部门工作,容易产生以感情代替内控制度,排斥“认制度不认人”的法理性控制机制的现象,从而产生风险。其次,由于村镇银行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压力较大,在经营理念上容易出现重营销轻管理的理念偏差,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而忽视风险管理和防范,留下风险隐患。

  四是行业和政策风险。首先,农业作为弱势产业,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农业和农民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而农村相关的灾害保险不发达,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损失难以避免。而村镇银行经营地域范围狭小,域内农业和工商业比较单一,村镇银行的业务一般高度集中于当地一两个特色产业,一旦发生风险,不易进行对冲和管理。其次,农村基层政策不稳定,产业发展方向易变化,也容易造成风险。同时,农村发展的很多小企业都是技术落后受国家政策限制的产业,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发展的需要而予以支持或者不予取缔。他们往往是地方政府特许甚至保护的对象,也是村镇银行的“优质客户”。它们在原有民间资金的支持下不断发展,对国家宏观政策不敏感。一旦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得严格、明确,就可能发生大的波动,引起大的风险。

  村镇银行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主发起人的资格限制。银监会在《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很多地方却难以找到符合规定的资质良好的银行作为发起人,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城市的存款量一般超过偏远农村地区,故而银行不愿意经营农村地区业务;另一方面,相对于设立村镇银行,银行更倾向于在外地扩建分(支)机构,因为分支机构更易于控制。而产业资本虽然有强烈的冲动介入这一金融领域,但却因缺乏银行资质而无法独立发起村镇银行。在我国民间资本要求进入到金融行业的积极性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此外,其他金融资本也要求主发起人资格突破“银行”的限制,扩大至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乃至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

  二是资金支付渠道不畅通。目前全国银行业均已实行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支付系统行号是各家银行跨行资金清算必备的条件。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金融机构,多数刚成立不久,规模普遍较小,因而没有支付系统行号,也无法进入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汇兑、票据、银行卡及中间业务无从发展,对公业务企业无法开立账户,导致村镇银行无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乡镇竞争,而降低了村镇银行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效果。此外,村镇银行尚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无法与其他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资源。

  三是较难吸引高素质专业化金融从业人员。首先,村镇银行大多都偏离市区,交通不方便,较难吸引高素质专业化从业人员加盟。一般而言,村镇银行大多从当地招聘工作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合规操作意识淡薄,风险识别能力差,在人员较少的业务部门,容易产生“以感情代替内控制度,制度放空炮”的现象,使各业务操作环节上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操作随意,从而产生风险。其次,由于村镇银行起步晚,同行业竞争压力大,在经营理念上出现重营销轻管理的理念,盲目拓展业务发展规模,忽视风险管理和防范,轻率授信,甚至违规做业务,留下风险隐患。最后,管理部门对村镇银行的监管不够,容易产生操作风险。

  对策建议

  一是推行大型商业银行与村镇银行合作。鉴于当前农村金融体系薄弱,资金供需失衡的现状,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给予支持。第一,大型商业银行应统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制定与村镇银行合作的长远规划和战略;第二,应选择合理、高效的合作模式,如以自身作为主发起人成立村镇银行或完善批发贷款等融资合作模式,在此基础上还应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公司、农产品期货公司等机构的处理,拓宽合作渠道;第三,在“大小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风险防控,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建立村镇银行分级评价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二是推行村镇银行子银行的组建模式。村镇银行子银行作为最新提出的一种村镇银行发展思路,可以很好地解决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管理水平较低和风险防控不足等问题。该模式下,可以由某一商业银行作为股东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在产品规划与管理上,子银行应统一村镇银行产品品种、定价和营销策略,在积累一定的经营经验后,根据客户需求再逐步进行产品创新;在业务和管理流程设计上,子银行通过统一设计村镇银行业务流程,确保其业务经营在兼顾效率和风险控制的同时,实现村镇银行的标准化运作;在风险控制方面,子银行通过统一制定村镇银行管理方案、基本规章制度,统一业务范围、客户结构、业务流程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提高对村镇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

  三是找准市场定位,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村镇银行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服务农村经济,作为金融机构,追逐盈利无可厚非,但村镇银行在开展存贷款业务的同时,在商业可持续性得到保障之后,必须在乡镇设立分行,而且必须直接规定其对农户的贷款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从而使其成为真正的“村镇”银行。同时,村镇银行限于自身资金实力,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激活县域金融服务;在网点有限、覆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对农村适度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的重点养殖户、专业户、中小型企业提供支持,通过其作为有效载体将信贷服务扩展到农户。

  同时,地方政府要为村镇银行搭建宣传平台,帮助村镇银行提高社会知名度,村镇银行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业务营销宣传力度,进一步用优质、高效、诚信的实际行动来提高社会公众对村镇银行的信任度。引导村镇银行科学分析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实际细分市场,在成本、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找准市场定位,推出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和微小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来源:2012年05月07日 《金融时报 》 作者: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曹凤岐 ;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监控部 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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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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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副主任、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1987年曾被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聘为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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